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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目前郑州具有国家级的开发区只有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开发区)和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开发区)这两个是国家认可的.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税收优惠上.
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政策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
1、 在开发区内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十年(含十年)以上的,经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在开发区内从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外商投资举办的 产品出口型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当年产品产值 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认定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 在开发区内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暂免征收地方所得税。
5、 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或举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 5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核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税款。
6、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区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 5年。该项弥补应逐年依序连续计算。
7、 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开发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减按 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8、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耕地占用税。
9、 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自确认之日起,五年内免烂樱缴土地使用费,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缴纳。
10、 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生产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塌历液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国*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上款执行。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1、 中国境内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到开发区再投资的新项目 ,凡外资比例达到25%以上的,均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外商或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增资扩股、兼并、*股权的方式投资于开发区内企业的,凡外资比例达到 25%以上的,均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12、 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进口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其转让技术比照国内科研机构免征营业税。
13、 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
1、 在开发区内新办的经国家科技部和省科技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内,由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发展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开发区扶持基金)按年度给予企业相当于其企业所得税入库后区级财政实际留成的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其余年度给予企业相当于其企业所得税入库后区级财政实际留成部分的 50%金额的资金扶持。
2、 对持有《河南省科研单位资格证书团物》的科研单位及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对以符合有关合作条件的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 20%,但最高不超过35%。
4、 对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生产的设备及仪器,经管委会批准,可实行加速折旧。
5、 高新技术企业对做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奖励 ,可以折算为股份或出资比例.科技人员获得奖励的股份或出资比例的收益,再用于高新技术项目投资的,经批准,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税前扣除.
软件企业
1、 对进驻开发区的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 ,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2、 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 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土地出让优惠办法
1、外商投资项目
对实际利用外资 1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公告地价的基础上优惠20%-70%;
2、高新技术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在公告地价的基础上优惠15%-50%;
3、国内知名企业投资项目
国内知名企业投资,固定资产投资 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在公告地价的基础上优惠10%-40%;
4、留学生创业项目的土地优惠比照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奖励标准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核计)。
5、省外资金投资项目
省外资金投资,固定资产投资 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在公告地价的基础上优惠10%-30%;
6、其他固定资产投资超亿元工业项目或我区鼓励引进的三产项目,可以在公告地价的基础上优惠10%。
7、如果投资项目土地出让金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投资企业出具有效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实行分期付款。
8、如果投资项目从开工建设之日起4年内单位面积贡献额达到5万元,即每亩土地(按照出让面积)实现税收开发区实际留成金额达到5万元/年,则按照项目单位已缴纳土地出让金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
本办法由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1、外资项目
——对实际利用外资 100万美元—2000万美元(含2000万美元)之间的一般性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实际到位外资额的2‰奖励项目引荐者。
——对实际利用外资超过 2000万美元的项目,按照实际到位外资额的2.5‰奖励项目引荐者。
2、内资项目
①基本建设项目
——对固定资产投资 5000万元—50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0万元人民币)之间的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1‰奖励项目引荐者;
——对固定资产投资超过 5亿元的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1.5‰奖励项目引荐者。
②经贸类项目
——对年度开发区财政实际留成金额 30万元人民币(含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经贸类项目,其超出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对项目引荐者奖励两年(自入区注册年度起连续两个财政年度);
行政事业性零收费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是河南省、郑州市实施行政事业性零收费的试点区域,对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零收费:Www.zhaoSheng.Net
1
企业登记注册收费
2
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
3
商标注册费
4
《企业法人代表证书》工本费
5
《鉴定经济合同法代表授权委托证书》工本费
6
经济合同示范文本费
7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费
8
集贸市场摊位证工本费
9
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工本费
10
印制商标单位证书验证费
11
启动注册验证费
12
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13
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14
代码证工本费
15
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
16
特种行业许可证
17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许可证工本费
18
技术贸易合同认定费
19
图书商店、音像制品店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20
餐饮、美容美发经营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21
占道费
22
污染道路清扫费(渣土、垃圾准运证)
23
街道清扫保洁费(门前三包)
24
房屋所有权合登记费
25
房屋工本费
26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二: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关于加快开发区发展的意见》(郑发〔2003〕18号),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高新区内投资开发、生产经营、
居住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 在高新区内投资开发、生产经营及居住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除享有本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当然享有国家及省、市赋予高新区的所有优惠政策。
第二章 招商引资
第四条 高新区对区域内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省及省级以上费用由高新区财政代企业上缴。
第五条 对为高新区招商引资成功的中介人员,按项目投产时实际到位资金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引进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一般性项目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5‰-7.5‰奖励引资中介人;
(二)对引进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15‰奖励引资中介人。
第六条 对为高新区招商引资成功的中介人员,也可以按其所引进项目注册资金0.5‰-10‰或项目投产后第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形成的本级财政收入的5%-15%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中介人可以选择适用第五条或第六条标准,但第五条、第六条各项标准不重复使用。
第八条 对外商投资额500万美元以上、内资企业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将其本人所缴纳的个人收入所得税款额度形成的财政收入全部奖励给本人,用于在区内再投资或购*房产。
第九条 鼓励引进投融资服务、法律、财税、管理咨询等中介机构。对中介机构按其第二个财政年度形成的本级财政收入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引进中介机构的引资中介人,按项目在第二个财政年度形成的本级财政收入的10%给予奖励。
第十条 鼓励在高新区兴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综合发展基地(TITA)、民办科技园、组团成片开发。对项目投资人给予政策扶持。
第十一条 高新区每年按财政预算的2%设置招商引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举办、参加各类招商推介活动,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广告宣传,聘请招商顾问,支付招商引资奖励等。
第三章 工商注册
第十二条 在高新区兴办企业,企业名称由高新区工商分局直接核准;高新技术企业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或在高新区内新办冠“河南”名称的,由高新区工商分局代为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三条 在高新区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
第十四条 兴办高新技术企业,以技术出资的,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
第十五条 在高新区兴办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外,可以先注册登记,后办理经营所需的相关许可手续。
第十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连续两年无违章违法记录的,经高新区工商分局审核,可享受工商免检待遇。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十七条 高新区优先发展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医药、光机电一体化4个重点产业。每年按财政预算的2%设立重点产业发展资金,用以支持重点产业发展、工业结构调整、区内现有企业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
第十八条 高新区每年按财政预算的1%设立外贸奖励资金,用于建设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鼓励、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
第十九条 每年对高新区纳税额前10名的企业,按其实际上缴税收形成的区级财政收入的1%左右给予奖励。
第五章 成果转化与技术创新
第二十条 高新区每年按财政预算的10%设立科技三项经费,其中,单列4%的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高新区技术创新项目的资金支持,对列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资金匹配,支持高新区企业的科技成果孵化、新产品开发、中间试验和重大项目科研补助。另外6%有偿用于对列入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的高新技术项目,择优提供资金配套。
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加大研究开发投入,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达到规定条件的,高新区按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超出规定部分的3%给予资金支持。
第二十二条 鼓励引进与建立工程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对在高新区内建设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的,高新区分别按其实际投资额的5%和3%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在高新区注册的担保机构,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注册资金大于5000万元,每年为高新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额度不小于2亿元的,担保资金到期无法偿还时,财政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 对在高新区注册的风险投资机构,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注册资金大于1亿元,每年对高新区中小企业投资额不小于1亿元的,在因政策、技术、市场等原因投资失败时,由高新区财政对于风险投资机构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五条 高新区鼓励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开发、产业投资及技术改造。对符合产业导向和贴息范围的中短期银行贷款的项目,给予不超过50%的贴息,贴息最高额可达100万元。
第二十六条 高新区通过*资金引导,建立*、担保机构及银行间的合作机制,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快速通道。
第六章 土地与房产
第二十七条 高新区确保项目单位入驻前,所使用土地达到“六通一平”条件,即给水、排水、供气、供电、道路、通信等配套齐全和场地平整。
第二十八条 高新区规划范围内的商业用地实行招标、拍*、挂牌出让。
第二十九条 在高新区新扩展区域(西四环路以西)内,工业用地执行12万元/亩基准价,并根据项目技术水平、投资规模、投资强度、付款方式等不同情况对用地单位给予10%-60%优惠。
第三十条 对国际公认的排名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企业及对高新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支柱性产业及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用地,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确定具体优惠价格。
第三十一条 所使用土地出让金总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信用等级不低于AA级的投资商,可实行分期付款方式,即首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总额的30%,在规定的付款期限过半时,再缴纳土地出让总额的30%及相应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付款期限截止时全部结清所有土地款、契税及利息,然后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三十二条 土地出让金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至1.5亿元人民币的,分期付款期限为2年;1.5亿元以上至3亿元人民币的,分期付款期限为3年;3亿元人民币以上,分期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三十三条 享受本规定土地出让优惠政策,出现以下两种情况的,应按基准地价补交差价部分:
(一)实际投资未全部到位,需转让其土地使用权的;
(二)在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实际投资额不能全部到位的。
第三十四条 高新区鼓励具有房地产开发资格的企业到高新区开发房地产项目。
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达到地上二层,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的,经审核,投资商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鼓励房地产开发商在高新区规划范围内建设小高层或高层住宅。
第三十七条 对房地产开发商开发*商品房的,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十八条 积极发展经济适用房,已参加房改人员,可在高新区购*一套经济适用房。鼓励单位向在高新区购房的职工发放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交通补贴,该补贴可计入企业成本。享受货币化补贴的人员,在高新区购房的,其住房标准提高一个档次。
第三十九条 个人购*商品房,契税按1%收取。
第四十条 工业项目用地和厂房首次转让时,免收契税。
第四十一条 对在高新区内购商品房且年度内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在5000元以上的,按已纳税额本级留成部分的60%奖励购房者。
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购房者,累计最高可享受5年优惠。
第四十二条 在高新区投资兴建工业厂房、TITA的,对外租赁时,按租赁税额区级留成部分的80%奖励给企业。
第七章 其他政策规定
第四十三条 高新区设立引进人才奖励资金,对企业引进高级人才的,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第四十四条 到高新区工作或居住的人员可以享受以下户籍及人事优惠政策:
(一)在高新区购*住房的外省、市公民,凭房屋产权证即可办理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户口迁移,迁移人数不受住房面积限制;
(二)具有中等专业技术学校以上文凭的毕业生,到郑州市或高新区人才交流中心存档后,凭毕业证即可办理户口迁移,并可办理人事调动手续;
(三)在高新区工作3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落户高新区;
(四)高新区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高级职业技能资格的人员(技师、高级技工、高级工),可以落户高新区,并可办理人事调动手续;
(五)夫妻投靠、父母子女投靠不受时间和年龄限制,只要一方为高新区常住户口,能够证明迁入人与其为直系亲属关系者,可以申请办理户口迁移。
第四十五条 凡年纳税形成的区财政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的子女可享受就近入学待遇;
在高新区投资达到规定数额的投资人,可优先、优惠解决子女入学、借读问题。
第四十六条 郑州高新区企事业单位所聘用的外籍专家,由人事、公安部门在权限范围内协助办理1至5年有效的多次往返签证。
第八章 亲商服务
第四十七条 实行限时办理制度,项目单位在高新区申请办理的事项,需1个部门办理的当日或2日内办结;需2个以上部门办理的,3日内办结;需高新区管委会研究解决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四十八条 实行窗口办文制度,项目单位申请办理事项,由高新区一个窗口统一受理。
第四十九条 实行首问负责制度,第一个接受项目单位或个人咨询的人员,应负责将项目单位或个人指引到目的单位,或直接给予解决。
第五十条 实行企业评议机关工作制度,由区内企业定期或不定期对区内机关实行*评议。
第五十一条 建立企业投诉中心,专门受理企业反映的有关问题。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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