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上半年福建宁德柘荣县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2023-11-01  阅读 399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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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宁德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1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宁教人〔2021〕31号),现就我县2021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认定对象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国家及我省规定的申请条件,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有效期为2020年6月和2020年12月的本次认定有效)或我省实施免试认定改革的高等学校2021届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通过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符合上述条件,在我县认定的人员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户籍或居住地(须办理柘荣县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在柘荣县;

  (二)宁德市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

  (三)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柘荣县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或持有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柘荣县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港澳台居民;

  (四)驻宁部队现役军人(含现役武警)。

  二、认定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

  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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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甲等(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

  (三)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其中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同时还应具备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四)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

  三、受理机构

  (一)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柘荣县教育局认定。网上申报时“认定机构”、“现场确认点”均选择柘荣县教育局;

  (二)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宁德市教育局认定,网上申报时“认定机构”选择“宁德市教育局”,其中宁德师范学院2021届毕业生(含师范类和非师范类)申请人“现场确认点”选择“宁德师范学院”,其他申请人“现场确认点”选择“宁德市行政服务中心教育窗口”。具体详见宁德市教育局网站《宁德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1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链接http://jyj.ningde.gov.cn/xwzx/gsgg/202105/t20210507_1466268.htm

  四、认定程序

  (一)网上报名

  1.网报时间: 6月8日--6月23日(工作日)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实行网上报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应在相应认定机构规定的网上报名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cn在线申请取得电子认证报告并自行打印),否则将视为不合格学历不予受理;

  (5)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经中国教师资格网验证通过的可不提交,其中考试合格证明未核验通过则需由申请人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ntce.neea.edu.cn)上自行打印进一步确认,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未核验通过则需由申请人与所在高等学校进一步确认;

  (6)《个人承诺书》(申请人在网上申报界面下载打印、本人签名拍照后,在填写申报信息时按程序要求上传,确保照片清晰);

  (7)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明原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经过中国教师资格网电子信息比对成功的可不提交);

  (8)《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原件(由各现场确认点统一到体检医院领取);

  (9)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还应提供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

  (10)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四)审核认定。柘荣县教育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在柘荣县人民政府网站以文件公告的形式通知申请人。

  (五)颁发证书。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将于7月15日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领取地点:柘荣县行政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

  五、其他事项

  1.申请人要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和现场审核等,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机构将不再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2.申请人应在《个人承诺书》中做出真实无误的承诺,承诺如与事实不符,故意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对申请人做出“撤销教师资格、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或“丧失教师资格,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http:///zwgk/tzgg/202105/t20210510_146772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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